劳动合同也有“知情权” 英文劳动合同慎签
-法律事件:不签英文合同就视为自动辞职
周先生自1999年起在英国某公司北京办事处任工程师。2002年3月,该公司投资在北京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撤消,所有办事处员工并入上海总公司并重新签订雇用合同。周某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她面对的是一份已由总经理签名的英文文本合同,当即提出疑问并与公司人事部交涉,要求签订中文文本合同。但人事部声称这是公司内部规定,必须签英文合同,否则视为员工自动辞职,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
-关键词:外企与中方雇员签订的`书面合同应该采用何种文字没有明文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发生劳动争议时既便于当事人举证,又便于有关部门处理。但是《劳动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对外资企业与中方雇员签订的书面合同应该采用何种文字都没有明文规定,而本案提出的恰恰是这样一个问题。
-律师圈点:鉴证,驾驭劳动合同“知情权”
本案中的公司提出所谓的“员工必须签订英文合同”的内容规定显然与我国法律相悖。因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基于此,周某要求签订中文文本合同完全是正当合理的要求,公司不但不应驳回,更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外企同雇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所谓鉴证,就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鉴证不仅要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是否明确,以及双方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还要审查合同中外文本是否一致。
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过程中之所以设立劳动合同鉴证这一环节,正是为了纠正无效和违法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知情权”。有了鉴证这一环节,自然也可以防止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钻中国法律的空子,即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采用英文文本合同,内含对劳动者极为不公甚至是苛刻的条款,而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却是中文文本合同,表面上中规中矩、合理合法,挑不出一丝一毫的毛病,从而瞒天过海,轻松过关。
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该公司答应与周某签订中文文本合同,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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