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协议书

时间:2023-05-10 22:21:40
安全协议书

安全协议书

2014年龙店小学暑期学生安全协议书

为确保学生于支教期间的人身安全, 明确学校与家庭的学生安全事故责任界限,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协议如下:

1. 学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参与支教活动而转移给学校和支教队,学校及支教队对学生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及支教队做好学生教育管理保护工作。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三方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如能证明支教队有过错的,按支教队过错的大小确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对发生的安全事故不承担责任:(1)损害时间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2)支教队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责任,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发生;(3)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支教队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支教队不承担责任。(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 学生家长应监督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作息时间表)到学校,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在校时间、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和支教队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支教队员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支教队员本人负责。 支教队员履行职责,进行正常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支教队不负责任。

7、支教队开展校内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支教队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支教队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支教队提倡步行上学,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鞭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方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或义教队明知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或义教队承担部分责任。

10、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洗澡和游泳,造成意外事故,支教队不负责任。

11、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届支教活动结束为止。

甲 方:广州中医药大学三下乡燕赵学子支教队

支教队队长签字:

乙 方 学生姓名:

(学生监护人)签字

二○一四年 月 日

《安全协议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友情链接